什么是包管担保
包管担保是指包管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送还贷款,包管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担卖力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包管人 。治理包管人担保的,借款人须有三人以上包管人作为还贷包管。
包管担保的规模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划定:包管担保的规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用度。
包管担保的规模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包管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以及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规模。
关于包管所担保的债权规模,各国执法原则上并无限制。一般说来,除了一些有极强的人身特定性而不可由他人取代履行的债权外,都是可建立包管担保的。与人身属性密切相关的特定债权虽不可建立包管,但由于这种债权爆发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成为包管担保的工具。从许多国家的民规则定以及有关判例实践上看,在包管条约设有具体的约定的情形下,包管所担保的债权与主债权的规模是一致的。有约定的,则从约定,此为确定包管之规模的基来源则。
包管担保的责任规模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包管担保责任规模完全与债建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规模一致。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主债权的全部。在包管条约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是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通常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照旧约定的,均应列为包管担保的工具。法定利息,如拖延履行所生之利息(拖延利息),原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包管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隶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建立包管条约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包管担保的债权规模。虽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正或执法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解或依法定。
三是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华予以包管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隶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条约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包管时,与约定利息一样,接纳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关于违约金的包管,应以包管条约与主债建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四是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包管,在这种情况下,岂论损害赔偿之债的爆发是因为债务不履行照旧拖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包管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是其他隶属于主债权的担负,如署理用度、公证用度、诉讼用度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担负,当列于包管规模之内。
部分包管担保责任规模,则是由包管人与债权人具体商定,只就全部包管担保责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担负执法责任。由于我国包管人所担负的包管担保的执法责任原则上是连带责任,即与债务人连带地担负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因而其执法责任规模也就原则上是全部包管担保责任。只有包管人与债权人在明确的特别约定担负赔偿性责任时,包管人所担负的执法责任规模才限于包管人与债权人之间明确约定的包管担保责任。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划定:“包管规模不明确的,推定包管人对全部主债务担负包管责任。
包管担保债权的实现
作为《担保法》所划定的五种担保方法之一,包管担保是唯一的人的担保,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担保权利,积极向包管人主张包管债权。凭据担保法的划定,要实现包管债权利益,一般包管的债权人应在条约约定的包管期间和执法划定的包管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的包管人应在条约约定的包管期间内和执法划定的包管期间内要求包管人担负包管责任,不然包管人将免除包管责任。
1、包管条约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按期间内不可使权利,连续抵达一按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执法事实。
一般包管的债权人在包管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盘算包管条约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当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爆发执法效力时,应开始盘算包管条约的诉讼时。连带责任包管的债权人在包管期间届满前要求包管人担负包管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包管人担负包管责任之日起,开始盘算包管条约的诉讼时效,一般来说,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包管人担负包管责任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的越日起开始盘算包管条约的诉讼时效。一般包管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包管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包管和连带责任包管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包管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2、包管债务的担负
(1)连带配合包管的债务人在主条约划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包管人担负全部包管责任;连带配合包管的包管人担负包管责任后,向债务人不可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包管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2)按份配合包管的包管人凭据包管条约约定的包管份额担负包管责任。
(3)最高额包管条约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包管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按期间连续爆发的债权余额担负包管责任。
(4)一般包管的包管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工业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工业不可被执行,包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工业的实际价值规模内免除包管责任。
(5)第三人向债权人包管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担卖力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担负增补赔偿责任。
(6)包管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包管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包管人在注册资金缺乏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规模内担负连带包管责任。
(7)包管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包管债权同时转让,包管人在原包管担保的规模内对受让人担负包管责任。可是,包管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担负包管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包管人不再担负包管责任。
(8)包管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包管人书面同意的,包管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担负包管责任。可是包管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担负包管责任。
包管包管和包管担保的区别
一、条约的内容差别
包管担保是指包管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包管人凭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卖力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包管条约作为包管担保的执法形式,是以包管人担负包管责任作为条约的焦点内容。包管包管作为一种包管手段,是以转嫁被包管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可履行债务的危害为目的的一种包管。包管包管条约是以经营信用危害为条约的主要内容。
二、条约的主体差别
涉及包管条约的执法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包管人。而包管包管条约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包管人和包管人。其中,投保人和被包管人也就是购房借款条约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包管人履行包管责任无需对价条件;而包管人履行包管责任是以收取包管费为前提,体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条约的性质差别
包管条约作为购房借款条约即主条约的隶属条约,与主条约之间保存着主从关系。包管条约是以主条约的保存为前提,它自己不可独立保存。而包管包管条约与主条约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关系。包管条约一经建立便爆发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包管条约体现为单务无偿条约,而包管包管条约则属于双务有偿条约。
四、包管的规模差别
包管担保的规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用度。当事人对包管担保的规模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包管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担卖力任。而在包管包管条约中,被包管人履行包管包管责任仅限于包管条约约定的包管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关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等均不属于赔偿规模。
五、包管的水平差别
凭据《担保法》的划定,当债权人向包管人请求履行包管责任时,包管人在主条约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工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可履行债务前,包管人可以拒绝担负包管责任。而包管人担负包管责任取决于条约约定的包管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爆发。
其次,除了执法或包管条约另有约定外,包管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而包管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条约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或执法行为以及被包管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视察等情况均可免除包管责任。
六、适用的执法差别
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包管担保执法关系应适用《担保法》的划定。包管包管作为一种包管形式,其执法性质区别于包管担保,不属担保的领域。相应地,处理包管包管条约纠纷的执法依据应当是《包管法》而不是《担保法》。因此,除了条约双方在条款中事先约定外,包管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须先处理典质物后才华行使索赔权。虽然,目前《包管法》对包管包管的划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完善包管法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