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留置担保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因保管条约、运输条约、加工承揽条约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凭据条约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执法划定留置该工业,以留置工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的所得价款中优先获得清偿。
留置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保存的一种条约担保形式。如在货物运输条约中,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接划定交付运费或其他用度时,承运人即可对承运货物取得留置权等。留置设定的目的,是催促债务人实时履行义务,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权利。当划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执法划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获得清偿。如果债务人在划按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不得滥用留置权。
留置担保的特点
(1)留置担保,依照执法划定直接爆发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2)被留置的工业必须是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主条约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条约正当占有的动产。
(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工业后两个月的期限。
(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担保的规模
《担保法》第八十三划定:“留置担保的规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用度和实现留置权的用度。”
债务人违反条约的约定的违约金,包括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直接由执法或者条例划定的违约金,称为法定违约金。无法定违约金标准或者虽有法定违约金标准但当事人不睬会这种划定,而由双方当事人在条约中商定违约金条款,此种违约金为约定违约金,执法认可约定违约金的效力。
损害赔偿金,是在保管、加工承揽、运输等条约关系中,由于一方的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工业损失,即爆发损害赔偿责任,由实施违法行为一方支付一定命额的损害赔偿金以弥补受害人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工业损失。损害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中最重要常用的责任形式,由于强调民事责任的赔偿性质而有别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工业责任形式。
这里损害赔偿金责任应包括两个方面:(1)由于债务人逾期不付价款所爆发的违约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责任;(2)留置物自己之隐有瑕庇所致的侵权损害之债。
关于保管用度。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向留置人请求保管用度。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留置人必须以善良治理人之注意尽保管义务。二是留置物保管用度如何合理限制。保管用度的开支应以须要为原则,即为留置物保全完好功效无损所须要的保管用度的支出方为合理。当留置权人与留置人对保管用度的支出爆发争议时,法院将本着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裁定。
所谓实现留置权的用度,也就是实行留置权时所进行的须要支出。
实行留置权包括:(1)留置物折价,所有权归于留置权人,原债权消灭,留置权亦随之消灭。(2)将留置物拍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由此可见,行使留置权的用度一般包括:所有权转移时的签约、公示手续等用度,申请拍卖等拍卖用度。
留置担保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条约吗?
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工业,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法。留置担保是债权人依照执法的划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的效力,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它不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必须是执法直接划定,可以说,留置担保的建立条件、适用规模、担保规模、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都由执法明确划定,不可由当事人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既然不必当事人约定,虽然也就不保存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条约的问题。
留置担保适用的条约
留置担保只限于执法有明文划定的保管条约、运输条约、加工承揽条约的规模内行使。执法未作划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法。
保管条约是指保管人有偿地保管寄托人交付的寄托物,并在期限届满或依寄托人请求时将原物返还寄托人的条约。运输条约是指承运人凭据约定的时间和运输方法在划按期限内将承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的所在,货物托运人为此支付运价的一种协议。加工承揽条约是指一方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依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事情,他方应接受所完成的事情并给付约定酬金的协议。加工承揽条约的标的是劳动结果,岂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结果,也岂论结果在客观上有无工业上的价值,均可成为加工承揽条约的标的。执法之所以限制留置担保只适用于这三类条约,是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在过渡之中相适应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和与之相适应的执法制度不绝完善,留置担保的适用规模也会依执法划定逐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