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包管债权的实现,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划定,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质料、半制品、产品典质的,应当向典质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以下简称动产典质挂号机关)治理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典质挂号可由典质条约双方当事人配合向动产典质挂号机关治理,也可以委托署理人向动产典质挂号机关治理。
第三条 当事人治理动产典质挂号,应当向动产典质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典质条约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典质挂号书》;
(二)典质条约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署理人治理动产典质挂号的,还应提交署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动产典质挂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典质人及典质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二)署理人名称(姓名);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担保的规模;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典质工业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七)典质人、典质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 动产典质挂号机关受理挂号申请文件后,应当就地在《动产典质挂号书》上加盖动产典质挂号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六条 动产典质条约变换、《动产典质挂号书》内容变换的,典质条约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署理人可以到原动产典质挂号机关治理变换挂号。治理变换挂号应当向动产典质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典质挂号书》;
(二)典质条约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典质变换挂号书》;
(三)典质条约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署理人治理动产典质变换挂号的,还应当提交署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动产典质挂号机关受理变换挂号申请文件后,应当就地在《动产典质变换挂号书》上加盖动产典质挂号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八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典质条约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署理人可以到原动产典质挂号机关治理注销挂号。治理注销挂号应当向动产典质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典质挂号书》;
(二)《动产典质变换挂号书》;
(三)典质条约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典质注销挂号书》;
(四)典质条约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署理人治理动产典质注销挂号的,还应当提交署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动产典质挂号机关受理注销挂号申请文件后,应当就地在《动产典质注销挂号书》上加盖动产典质挂号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十条 动产典质挂号机关应当凭据加盖动产典质挂号专用章的《动产典质挂号书》、《动产典质变换挂号书》、《动产典质注销挂号书》设立《动产典质挂号簿》,供社会查阅。《动产典质挂号书》、《动产典质变换挂号书》、《动产典质注销挂号书》各一式四份,动产典质条约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动产典质挂号机关留存两份,其中一份留作动产典质挂号档案,一份置备于《动产典质挂号簿》中。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正当身份证明文件,向动产典质挂号机关查阅、缮写或者复印有关动产典质挂号的资料。
第十二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典质适用本步伐。
第十三条 本步伐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卖力解释。
第十四条 本步伐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步伐施行之日起原《企业动产典质物挂号治理步伐》(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第35命令)废止。